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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同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4-09-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 共同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卫华                           联系电话:027-85355073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浏用                           联系电话:0755-238352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次,已于2023年3月使用完毕并销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预计于2024年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
            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1.信息披                                                   不适用
            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露
            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董事会秘
            书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
2.公司内 阅了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半年度
部制度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不适用
建立和执 汇总 表 等 文 件, 对 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进行 访
行          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3.“三     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董事会秘书
                                                           不适用
会”运作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 三会 ” 运作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4.控股股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
东及实际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 不适用
控制人变
            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
            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
5.募集资 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对公司董
金存放及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不适用
使用        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均已于2023年3月使用完毕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上半年不存在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6.关联交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
                                                           不适用
易          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3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性进行分析,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7.对外担 部制 度 , 对 董 事 会 秘 书、 财务 总监 进行 访
                                                               不适用
保          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8.购买、 度,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
                                                               不适用
出售资产 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     项
( 包 括
对 外 投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等相
资 、 风
            关制 度 , 对 董 事 会 秘 书、 财务 总监 进行 访
险     投                                                      不适用
            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
资 、 委
            题。
托     理
财 、 财
务     资
助 、 套
期 保 值
等)

10.发
行人或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
者其聘
            露、募投项目、公司经营及业绩等事项的访 不适用
请的证
            谈,并配合提供了相关资料。
券服务
机构配



                                                     4
合保荐
工作的
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
           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
           场信息,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
           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11.其他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包括经
           重大问题。 2024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
营环境、
           下降 12.69% ,净利润为 -688.69万元,同比下
业务发                                                           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降 141.41% ,主要系当期受行业市场波动影
展、财务                                                         变化的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
           响,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所致。公司期末
状况、管                                                         以改善,有效防范经营业绩下降风险,同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21,951.67万元,其中账
理状况、                                                         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龄1年以上的占比约为20.47%,如公司不能及
核心技术
           时收回应收账款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
等方面的
           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
重大变化
           38,956.12 万 元 , 占 公 司 期 末 总 资 产 比 重 约
情况)
           14.05% ,较高存货金额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经
           营风险及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公司期末在
           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05,659.73万元,占公司期
           末总资产比重约为 38.11% ,如在建工程未来
           转固后收益不及预期且新增较大折旧摊销费
           用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是        不适用
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非独立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
16.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
                                  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
                                  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6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
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网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
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
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
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
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
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



          7
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
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
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
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
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
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
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
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
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
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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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
                           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
                           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
                           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1 、 2024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
                           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



                                     9
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
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
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
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发行类第 4 号》 4-11 等相关规
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
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
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
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
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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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发行类第 4号》 4-11 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
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
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
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智动力 ” )出具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
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
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
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
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
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
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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