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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0980         证券简称:祥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23202         债券简称:祥源转债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
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
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志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58,231,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8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1,317,0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2573%。
    (注:以上总股份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
次会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0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
反对 2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7,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43%;反对 2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11%;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潘波、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