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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新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1-02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或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或监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为税前 6 万元/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

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如需调整,应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综合工资、年终奖金组成。

       (一)综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个子项,其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其中绩效工资按季度 KPI(关键绩效指标)结果进行系数关

联。

       (二)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岗位层级、个人完成年度

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考核情况核发奖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季或月发放,发放时间、方法方式参照公司员工工资发放

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在公司任职的监事薪酬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

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同行业薪

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

责变化等。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如需调整,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审议通过后的标

准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