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电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2024-03-04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82 证券简称:苏文电能 公告编号:2024-008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 略发 展需
要,围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生态布局,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舜远 北京)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远基金”)、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协能”)、李炜共同投资成立能远福储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并签署 能远福储 天
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51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持有 39.8406%的合伙份
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456
法定代表人:曹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 45%
股权结构: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5%,行远 天津)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0%,秋实商业管理 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1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 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重点以新型电力系统为出发点,围绕新能源发电、储能、新
能源汽车、氢能、智能制造、工控安全、数字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开展基金投资
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舜远私募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
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案情况: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基
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305。
经查询,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成立时间:2012 年 5 月 23 日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462.64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 80 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逊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州杰耳瓦科技有限公司,周逊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
换电设施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
同能源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
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杭州协能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
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炜,中国国籍,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关联关系说明:李炜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
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李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合伙企业名称:能远福储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投资规模:2,51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登
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主要经营场所
6.1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 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
风大厦 新金融大厦)滨海基金小镇-20 层-R8 房间 天津融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托管第 0236 号)。
6.2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3
座 315。
7、出资情况及出资进度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序号 资额 (%)
(万 元 )
1 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0.3984
2 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39.8406
3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39.8406 货币出资
4 李炜 有限合伙人 500 19.9203
合计 2510 100.00 —
注:认缴出资比例=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本名录中“认缴出资
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后的结果。
各合伙人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 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期限、缴付
金额向缴付账户支付实缴出资。全体合伙人承诺,为满足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
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要求,即
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前完成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不低于
500 万元,并在通过基金备案后 6 个月内将实缴募集资金总额补足至不低于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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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新能源、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领域
9、基金登记及备案: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基金编号:SACA4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 募 资 金 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一 ) 合伙目的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通过成立本合伙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合伙企业资产的稳健增值,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满
8 年之日止。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存续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满 7 年
之日止。期限届满时,经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禁止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禁止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
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或者在国家禁止
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从事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禁止从事
担保、抵押业务;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
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禁止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禁止从事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
禁止的其他活动。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普通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参与合伙企业投资事务;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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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5)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法规以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2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普通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1)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本协议约定的决策机
制通过的除外;
2)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
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9)依法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
1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2 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信息、投资计划、投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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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等商业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但向其聘请的顾问披露的除外,且有限合伙人应促
使其顾问方对上述事项履行与有限合伙人同等的保密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3.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3.1.2 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
执行权,该等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代表行使,包括但不
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运营及其
他事务拥有管理和控制权,并可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而无
需取得其他合伙人或其他自然人和/或实体的批准、表决、同意或任何行动;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达成
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承诺,签署与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有关的所有必要或适当的
法律文书,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4)排他性的拥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业务以及相关活动之管理、控制、运
营、决策的全部权力;
5)以本合伙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应诉、进行仲裁、
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6)召集合伙人会议;
7)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协议的附件一 合伙人名录》;
8)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
额;
9)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或设定
其他他项权利;
10)根据监管要求或商业环境、政策环境等需要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
经营场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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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决定选聘或更换管理人,并将全部或部分权利委托给管理人行使或履
行,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或履行的除外;
12)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聘任或解聘合伙人
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3)决定聘用专业人士或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
构、募集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审计、评估及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
14)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 惯例,
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5) 开立、维持和注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
存入、持有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开具或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
融支付凭证;
16)根据法律法规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7)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
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以及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力。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2.1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克尽谨慎、勤勉义务。执行
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3.2.2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营、管理活动符合下述“经营判断
原则”的,可以予以免责:
1)其与该项交易、决定无利害关系,经营判断中不含有其自身利益与合伙
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
2)其获取的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在决策当时是有正当理由被其 认为是充
分和准确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3)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判断符合合伙企业利益;
4)其在作出判断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基金管理人的权限
4.1 全体合伙人同意,管理人的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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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
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相关月度 如需)、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更
新及信息披露;
2)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协助
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合伙企业的年度检验和印章、证照管理;
3)可独立决定聘任、更改或解聘运营服务机构提供运营服务,更改或解
聘运营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并确保服务机构具备符合监
管要求的任职资格。为免疑义,管理人聘任运营服务机构不当然免除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承担的职责;
4)按照本协议及 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如有)约定,履行其他管理服务
事项,从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职责。
5、合伙人会议
5.1 会议职权
5.1.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合伙企业最高 权力机
构。除 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更换和选任;
2)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和存续期限;
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增加认缴出资、减少认缴出资等,本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已授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除名或
退伙的约定等);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 缴款通知书》;
6)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聘任或解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事宜及清算报告的通过;
10)合伙企业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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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协议约定的维持运作机制中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
12) 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1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根 据实际
情况认为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会议召开
5.2.1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他普通合伙人 如有)召集并主持;其他普通合伙人
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任一有限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5.2.2 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 包括传真、电
子邮件等其他合理的通讯方式),并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尽管有前述约定,合伙
人或其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即可视为合伙人放弃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5.2.3 合伙人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召集人的合理决定采取现场会议、 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或书面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为免疑义,各合伙人应自行承担其为参
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
5.2.4 各合伙人应在收到召集人书面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参加会 议或予
以回复。除非召集人另行同意,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
见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表决事项投同意票。
5.3 会议表决
5.3.1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尽管有 前述约
定,全体合伙人同意: 1)对按照本协议约定退伙、除名、转让份额或者涉及合
伙人违约的事项,拟退伙、被除名、转让份额的合伙人、违约合伙人及其关联方
均不得参与表决; 2)如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任何合伙人及其关联方是否违
反合伙企业投资交易文件的约定或对合伙企业发生违约以及是否应针对 该违约
行为主张权利或者采取救济措施时,该合伙人及关联方均不得参与表决; 3)与
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或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回避的合伙人及关联方均不 得参与
表决;上述不得参与表决的合伙人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合伙人会议表决权基数。
5.3.2 合伙人会议表决事项应经过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致
同意方可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3.3 对于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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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该
等合伙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5.4表决执行
5.4.1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或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的事项,或本
协议另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无需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负责执行,全体合伙人应配合出具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6、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
6.1.1 合伙企业财产分为现金财产和非现金财产。
6.1.2 现金分配,指对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进行分配。可分配现金指下列
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支付义务 包括已经发
生的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善意合理判断合伙企业在未来十二 12)个月内
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支付义务进行合理的预
留金额)后可供分配现金的总和:
1) 合伙企业从其处置对外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投资标 的中的
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
2) 合伙企业从其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利润调整补足款、
或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
3) 合伙企业进行临时投资而获得的收入;
4) 合伙企业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 的现金
收入。
6.1.3 非现金分配,指对合伙企业除可分配现金之外的非现金财产 进行分
配。
6.1.4 为免疑义,出资违约合伙人参与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根据本协议第3.5
条的约定执行,且可分配现金中因出资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的 包括
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现金部分,仅在守约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6.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
6.2.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账面的 可分配
现金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原则上,合伙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合伙企业账面
存在可分配现金为前提进行一次现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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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另有决定外,分 配方案
的现金分配原则上按照如下顺序:
1) 首先,返还投资本金:100%返还全体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额,直至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所取得的累计分配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
2) 其次,分配门槛投资收益:在返还上述第 1)项实缴出资额的同时,
向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就其上述实
缴出资额实现10%/年的年均收益率 按照从实缴出资到位至合伙企业之日起算到
分配时点为止);
3) 最后,分配超额收益:完成上述第 1)项和第 2)项分配后的剩余
可分配现金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率R按照从实缴出资到位至合伙企业之日起算
到分配时点为止;超额收益中,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