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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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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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 路演及其他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酌情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公告内
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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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在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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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酌
情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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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营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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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中选择。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
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
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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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
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
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
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
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名称及
主要人员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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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
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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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特定
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
即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
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
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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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
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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