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6. 公司 2024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 2024年4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持有公司44.99%股份的股东四川新传媒 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4:30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5栋2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 程视频参会系统,由公司董事长方埜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9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58,53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339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4,458,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9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458,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0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远程会议系统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 10,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 10,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92,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 10,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7,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 10,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92,44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 12,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92,44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 12,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 92,44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 12,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阮婧怡 ________________ 韦香怡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卢 勇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