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川网传媒)第 2 号 2024 年 12 月 25 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PalmSpringsInternationalCenter,No.199TianfuAvenue(M), High-techZone,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www.tahota.com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PalmSpringsInternationalCenter,No.199TianfuAvenue(M), High-techZone,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 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新路 196 号四川新闻大厦 19 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910%。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97,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62%。 3、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共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97,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2662%。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97,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2662%。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3-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 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90,451,91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8395%;反对股数 88,1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0973%;弃权 57,30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51,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55%;反对 88,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7%;弃权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90,407,37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7903%;反对股数 131,58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0.1452%;弃权 58,40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06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同意 12,407,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9%;反对 13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5%;弃权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90,498,16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8905%;反对股数 42,85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0473%;弃权 56,34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0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98,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6%;反对 42,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2%;弃权 5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股数 12,420,50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8.5961%;反对股数 122,550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0.9728%;弃权 54,300 股,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0.43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61%;反对 12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0.9728%;弃权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0%。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四川新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