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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联软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9-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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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5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6

四、结论意见................................................................................................................ 7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就首次授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

(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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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司相关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3
                                                                 法律意见书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提交/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深交所网站、巨潮

资讯网、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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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说明》。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9 月 27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

以 1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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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

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

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预留部

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条件及《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预留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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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三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371A010409 号)、公司编制的《普联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并经网络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规定,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预留

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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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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