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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捷股份: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7-09  

证券代码:301005          证券简称:超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捷股份”)
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
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月”)日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要,确保其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新
月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
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成都新月的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期与成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签订了编号为“D6010212403299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成都新月向成都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
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
ZHHT240000057440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成都新月向民生
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601021240329912)
    1、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2、保证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成都银行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
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
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成
都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成都银行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
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査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
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
其他申请费等)。
    7、保证期间: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
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
期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②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
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③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④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
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
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4000005744001 号)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保证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
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
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51%,均系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存在
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