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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昌科技:关于宏昌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2024-02-07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昌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2、 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3、 转股价格:人民币29.62元/股
    4、 转股期限: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9日(因遇法定节假日原定转股开
       始日2024年2月16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24年2月19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 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宏昌
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1057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80.00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38,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16.13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6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的“天健验〔2023〕43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30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宏昌转债”,债券代码“123218”。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6日,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4年2月
19日至2029年8月9日(因遇法定节假日原定转股开始日2024年2月16日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即2024年2月19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380.00万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即2023年8月10日(T日)至2029年8月9日。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
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五)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8月16日,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即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9日(因遇法定节假日原定转股开始日2024年
2月16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24年2月19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六)转股价格:当前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9.62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
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宏昌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
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即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
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
外:
    1、“宏昌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有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29.6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宏昌转债”最新转股价为29.62元/股。
    3、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
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 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该次每股派
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
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本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
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
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五、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债公司债券转股股份来源为新增股份。

    六、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
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七、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
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
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
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宏昌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询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