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雪节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1-24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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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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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及代表公司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
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
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
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
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
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召开二
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制度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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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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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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