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 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7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1,11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8%; 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7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约为至2,222,2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 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 的政策实行。 2、公司于 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事项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 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 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 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 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 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 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为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 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 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7 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1,111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8%;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7元/股,回购金额上限 人民币6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至2,222,2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56%。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 回购 100 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实际使用资金总额达到回购股份金额下限,董事会可以决定提前结 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 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数2,222,22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6%。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2,420,000 29.77% 44,642,222 31.3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0,070,190 70.23% 97,847,968 68.67% 三、总股本 142,490,190 100% 142,490,190 100% 若按回购下限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数为1,111,1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2,420,000 29.77% 43,531,111 30.5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0,070,190 70.23% 98,959,079 69.45% 三、总股本 142,490,190 100% 142,490,190 100% 注: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 影响,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36,600.34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2,033.41万元,流动资产为110,831.36万元,资产负债率 17.98%。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2023年9月30日 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4.3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5.36%。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 为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均含本数)的资 金总额进行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 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 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024年1月16日,直接持有公司16,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0%) 的股东 赵恒龙 先生 ,计 划通过 集中 竞价和 大宗 交易方 式减 持公 司股份 不超过 4,274,7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不超 过1,424,90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不 超过2,849,803股,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的减持期间为 2024年1月16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3个月内,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2024年1 月16日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 月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为实际控制人程俊明先生,提议时间为2024 年2月15日,提议理由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为完善公 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 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 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续如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 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 销。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等关于减资的 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 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 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 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 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2月 1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及《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5)。 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 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 计划及时到位。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 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当公 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七、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 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 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 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 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 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