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4-077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2024 年度预计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融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将为融资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并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为前述融资事项无偿提供关联担保。
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使用期限内均可循环使用。具体的融资及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融资形式等以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为准。在上述融资额度及担
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及担保事项不再单独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和 2024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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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江
门”)、利和兴电子元器件(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电子”)、利容电子(江
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容电子”)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其中公司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人
民币陆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利和兴江门、利和兴电子、利容电子分别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
请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均为2024年12月11日至2026年5月6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利和兴江门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开展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利和兴江
门、利和兴电子、利容电子开展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林宜潘先生及黄月明
女士无偿为公司及利和兴江门、利和兴电子、利容电子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融资及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履行
审议、审批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是否为
公司 成立 注册地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股权结构 失信被
名称 日期 址 表人 (万元)
执行人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
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
江门市 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江海区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
2017
利和 朝翠路 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
年7 公司持股
兴江 36 号 1 林宜潘 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仪 20,000 否
月 13 100%
门 栋厂房 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
日
自编 B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栋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
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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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 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 利和兴江门
江海区 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子专用材 持股 80%,
2020 朝翠路 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 江门市投控
利和
年 12 36 号 1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东海招商股
兴电 冯超球 25,000 否
月7 栋厂房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权投资合伙
子
日 A 栋 -1 口除外);高新技术的转让、 企业(有限
层(信息 咨询服务。 合伙)持股
申报制) 20%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
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江门市
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
2022 江海区 利和兴电子
售;仪器仪 表销售;机械零件、
利容 年7 朝翠路 持股 70%,
冯超球 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1,000 否
电子 月 25 36 号 1 陈巧辉持股
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
日 栋自编 30%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A 栋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
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
服务。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1)利和兴江门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8,794.56 65,471.95
负债总额 49,994.20 46,181.3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2,650.00 14,700.00
流动负债总额 39,293.51 34,781.39
净资产 18,800.36 19,290.56
营业收入 4,078.40 8,690.64
利润总额 -653.13 -526.59
净利润 -490.20 -395.28
(2)利和兴电子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538.30 35,621.10
负债总额 19,937.22 14,307.8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1,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8,157.94 14,185.37
净资产 20,601.08 21,313.22
营业收入 5,722.91 2,3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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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840.16 -4,254.83
净利润 -712.14 -2,992.36
(3)利容电子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862.77 6,092.71
负债总额 5,583.97 5,796.2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50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5,583.97 5,796.20
净资产 278.79 296.51
营业收入 3,369.03 3,934.42
利润总额 5.27 -155.20
净利润 -17.72 -118.67
四、担保暨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利和兴融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相关主体
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利和兴江门
债权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利和兴
2、主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
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3、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
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
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
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
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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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利和兴江门、利和兴电子、利容电子融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相关主体
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利和兴
债权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利和兴江门、利和兴电子、利容电子
2、主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
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3、各债务人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
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
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
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
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
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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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62,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3.99%;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34,763.3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1.49%,系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融资
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
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六、2024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4 年年初至披露日,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除在公司领薪、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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