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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4- 063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8)。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19日9:15至2024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卫庆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95,432,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0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94,950,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
份 482,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2,214,5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732,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482,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12,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15,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4,6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93,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3%;反对 15,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8%;弃权 4,6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提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95,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
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21,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76,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4%;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21,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提案 3.01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02,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14,1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84,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3%;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14,1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提案 3.0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93,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
反对 25,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 14,1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74,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 25,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2%;弃权 14,1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提案 3.03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07,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
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9,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89,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4%;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9,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提案 3.04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07,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
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9,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89,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4%;反对 16,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9,2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提案 3.05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393,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
反对 2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弃权 15,2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74,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 2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6%;弃权 15,2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提案 3.06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402,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15,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 15,2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84,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3%;反对 15,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 15,2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