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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机械: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亚机械”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张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
简称“本次归属”)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
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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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
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
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
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项提交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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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亚机械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
本次归属事项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关联董事韩萤焕、罗秀英、韩文浩已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已通过公司公告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3 年 5 月 4 日(共 10 天)。
                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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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 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
                投票权。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韩萤焕、罗秀英、韩文浩已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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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韩萤焕、罗秀英、韩文浩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董事韩萤焕、罗秀英、韩文浩、卢文勇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亚机械本次调整、本
        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 若公司发生派息的, 应按下
                述公式调整授予价格: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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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
                后, P 仍须大于 1。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亚机械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
                毕,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4.86 元/股调整为 4.76 元/股。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东亚机械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的确认,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有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 因此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139,45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东亚机械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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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归属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向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因此, 本次激励计划将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进入第一个
                归属期。


        (二)    归属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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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
                      字[2024]361Z0286 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
                      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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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3 年度相比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10%, 或
                      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
                      字[2024]361Z0286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
                      收入为 79,488.04 万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95,859.29 万元, 2023 年
                      度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60%。因此, 公司已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4.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
                      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评价结果分为 A、B、
                      C 三个等级, 对应的归属系数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个人归属系数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股票
                      数量×个人归属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17 名激
                      励对象中 6 人已离职, 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139,450 股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 剩余 21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结果均为“A”,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因此,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1 名, 可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862,11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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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计 211 名,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862,116 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亚机械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
        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已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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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为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翁晓健     律师




                                                 张   洁    律师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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