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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5  

证券代码:301030             证券简称:仕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984,059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089,10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94,959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93,959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93,959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通过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燃律师、李紫竹
律师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83,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93,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3,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3,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燃、李紫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