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 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 1 法律意见书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苏州市相城 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 东大会通知》内容,由于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朱叶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 本所律师根据 2024 年 5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29,180,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82%%。 除上述股东以外,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 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 2 法律意见书 代表股份 30,841,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77%。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 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0,990,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750,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5494%; 反对 270,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45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69,6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21%;反对 270,4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9,87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020,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6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