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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仕净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0-29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2
第三章 监督检查........................................................................................................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5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6
第七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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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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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八)对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意见;
     (九)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资源的情况;
     (十)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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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
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
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
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
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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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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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证券部,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
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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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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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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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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