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 法律意见书 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苏州市相城 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 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 本所律师根据 2024 年 11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40,733,9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90%。 除上述股东以外,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 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 代表股份 27,044,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04%。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 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 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1 《选举董仕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7.403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71%。 1.02 《选举张世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53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7.4033%,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15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64%。 3 法律意见书 1.03 《选举徐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7.403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72%。 2.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 议案》 2.01 《选举刘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7.403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72%。 2.02 《选举饶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53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7.4033%,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15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64%。 3.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陈献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4 法律意见书 97.403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72%。 3.02 《选举嵇正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018,63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7.403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83,25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6.5071%。 4.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 《修订〈公司章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7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292%;反对 106,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1575%;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7,4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1126%;反对 106,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8184%;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0690%。 4.02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291%;反对 106,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157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927,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1119%;反对 106,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8184%;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0698%。 4.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286%;反对 107,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1579%;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7,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1096%;反对 107,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8207%;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0698%。 4.04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7,662,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286%;反对 107,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1579%;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7,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1096%;反对 107,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8207%;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069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洁枝 李紫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