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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规院: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160 号


致: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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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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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

区红木三街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 4 栋贵公司 1320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长朱闻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86 人,

代表股份 129,114,1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41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持续督导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本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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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28,881,9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202%;反对 22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1718%;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1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098%;反对 2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2384%;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1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28,973,0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907%;反对 10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816%;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399%;反对 10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4
决权股份的 1.5374%;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2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32,424,0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4934%;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3593%;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84,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895%;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7097%;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008%。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 96,525,000 股。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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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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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负责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威




                                                     魏文博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