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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岛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2024-01-18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 性程度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 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

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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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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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

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 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

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

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

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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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

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核 查

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股

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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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 ,

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

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

所。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 再

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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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三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

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 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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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 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 罚

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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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可以按《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约

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 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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