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23185 债券简称:能辉转债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温鹏飞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92,89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79%。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92,87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6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文、常小宝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