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 法律意见书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罗传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温鹏飞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92,87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6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公司 股份 92,89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79%。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 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3-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4-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5-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常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