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超 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科技”或“公司”)2021 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首发限售股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2 号),安徽超越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563,334 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94,253,33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344,1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1,909,1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29%。 2022 年 2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 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 1,219,1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2022 年 8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 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 2,120,7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锁定期 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股 份数量为 68,569,3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2.7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 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受限于 如下限售安排: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 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 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五、本人 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七、若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 2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 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 较的发行价)。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 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 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公 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 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 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 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8,569,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2.7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3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型 量 例 售数量 数量 高志江 首发前限售股 27,427,720 29.10% 27,427,720 - 李光荣 首发前限售股 27,427,720 29.10% 27,427,720 - 高德堃 首发前限售股 13,713,860 14.55% 13,713,860 - 合计 68,569,300 72.75% 68,569,300 - 注 1:本次解除的限售股份中高志江持有的 6,200,000 股被冻结;高德堃先生持有的 12,302,672 股被质押; 注 2:高志江、高德堃为公司董事;李光荣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述人员在《招 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 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4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 68,569,300 72.75 - 68,569,300 - - 股份 其中:首发前限 68,569,300 72.75 - 68,569,300 - - 售股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 25,684,034 27.25 68,569,300 94,253,334 100.00 股份 三、总股本 94,253,334 100.00 - - 94,253,334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邓俊 周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