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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2024-08-14  

证券代码:301053           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4-049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8,646.7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841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远信转债”,债券代码为“123246”。
本次发行的远信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5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远信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1-2-1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8,646.70 万元,发行数量为 2,864,67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与到期赎回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7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到期赎回价为 118.00 元
(含最后一期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8.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1-2-2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远信工业主
体信用级别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8 月 22 日)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2 月 22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 年 8 月 15
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
公司股东。
    (九)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3.25 元/股,不低于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1-2-3
    (十)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
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1-2-4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



                                 1-2-5
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8.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即 2028 年 8 月 16 日至
2030 年 8 月 15 日,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
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
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2-6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
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
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2-7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T 日)。
    (十七)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
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八)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5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5 日,T-
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普通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3.5040 元可
转债的比例,并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 0.035040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81,752,500 股,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持有股
份,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81,752,5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
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2,864,607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2,864,670 张的 99.9978%。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2-8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
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53”,
配售简称为“远信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
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远信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
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
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371053”,申购简称为“远信发债”。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
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
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
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2-9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
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
公司代为申购。
    (十九)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二十)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远信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远信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二十一)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对认购金额不足 28,646.70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28,646.7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8,594.01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
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并由主承销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




                                  1-2-10
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二)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二十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2024 年 8 月 14 日              1、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提示
                          T-2 日
        星期三                     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等
   2024 年 8 月 15 日              1、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1 日
        星期四                     2、网上路演
                                   1、披露《发行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8 月 16 日              2、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T日
        星期五                     3、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确定网上中签率
   2024 年 8 月 19 日              1、披露《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T+1 日
        星期一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1、披露《中签号码公告》
   2024 年 8 月 20 日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
                          T+2 日
        星期二                     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
                                   债认购资金)
   2024 年 8 月 21 日              1、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
                          T+3 日
        星期三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2024 年 8 月 22 日              1、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T+4 日
        星期四                     2、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
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联系人:俞小康

     联系电话:0575-8605 9777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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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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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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