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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科工: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08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浩律师、李兴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
      过网络远程参会方式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远程参会方式出席了公司本次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已满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 号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须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
董事、总经理叶雄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8,724,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656%。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2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事项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
表决权的,既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也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3、 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
如下决议:

      (1) 《关于公司 2024 年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年中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0%;反对 2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
   弃权 9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3
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60,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9%;反对 2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3%;弃权 9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7%。

  (2) 《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4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8%;反对 2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弃权 8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93,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8%;反对 2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3%;弃权 8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3,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弃权 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62,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9%;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2%;弃权 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9%。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5,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64,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1%;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2%;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7%。

      (5) 《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4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2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弃权 8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94,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5%;反对 2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3%;弃权 8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执业律师:

                                                             徐    浩




                                                             李兴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