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核查意见2024-12-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新瀚
新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00元,共计募集资金62,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
用4,386.79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7,613.2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
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37.36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5,475.8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5-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使用情况
根据《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
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
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公司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24年11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现拟投资金额 30日已使用募集
金金额
资金金额
1 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 46,164.00 41,164.00 32,075.81
2 建设研发中心 4,500.00 4,500.00 2,803.4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664.00 55,664.00 44,879.21
注:1、“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的一车间、二车间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已完成
并于2023年2月进入试生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的公告》。
2、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
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及“建设研发中心”的总投资额由35,400.00万元(含
土地款)调整为50,664.00万元(含土地款),并使用超募资金15,075.85万元对该项目增加投资,
投资增加金额超过超募资金的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投资的公告》。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1、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项目名称
用状态周期 用状态周期
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二期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工程三车间)
建设研发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2、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建设研
发中心”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江北新区 C-PARK 综合服务区(罐区南路 88 号)”。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将
2
“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及“建设研发中心”的总投资额由 35,400.00
万元(含土地款)调整为 50,664.00 万元(含土地款,含使用超募资金 15,075.85 万
元投入)。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募投项目“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其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及“建设研发中心”完成时间
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对募投项目“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中的二
期工程三车间的拟生产产品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将为后续的产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
源,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益。
本次申请延期的两个募投项目为“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和“建设
研发中心”。受“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投资额相应
增加、“建设研发中心”实施地点调整以及“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的
拟生产产品的调整的影响,同时综合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整体工程
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中的二期工程三车间
及“建设研发中心”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权
益,经审慎考虑,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和“建设
研发中心”分别进行延期。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及“建设研发中心”的延期,是
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对其建设进度的
调整,不涉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将为后续的产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提高募投项目
的实施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3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早日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现预期效果。由于在项目后续具体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
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
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内容、投资总额及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和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目前募投
项目的实施进度,将部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达到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将部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达到使用状态的日期延
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
4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
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无异议。
5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