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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立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09-12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73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
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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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以 33.37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956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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