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明月 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对明月镜片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00,756,000 股变更为 134,341,4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631,53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056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4,709,86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9431%。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 份数量为 1,650,62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228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数量合计 17,737,232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的 13.203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该部 分股份数量为 756,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5627%,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 06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01,512,1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0,04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534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1,46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5.4659%。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 后,剩余有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0,595,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79%。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 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 5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6,84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9486%。 2、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134,34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 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201,512,100 股。除此之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 5 名,分别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丹阳志明”)、上海明月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实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事由 类型 自明月镜片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承诺方严格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履行该承 2021 年 12 月 16 诺,未出现 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 日起至 2024 年 违反该承诺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 12 月 15 日止 的情形。公 镜片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首次 的该部分股份。 司未出现上 公开 丹阳志明; 市后六个月 发行 陆岩;彭 内股票连续 股份 明月镜片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其股 或再 炜;上海实 二十个交易 限售 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2021 年 12 月 16 日 融资 业;谢公 日的收盘价 承诺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 时所 晚;谢公 低于发行价 作承 兴;曾少华 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2021 年 12 月 16 (遇除权、 诺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 日起至 2022 年 除息时价格 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格,下 6 月 15 日止 相应调整) 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的情况,承 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持有明月镜 诺方无需延 片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长公司股票 锁定期 在本人担任明月镜片董事、监事、高级 首次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公开 正常履行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总数的 发行 中,承诺方 陆岩;彭 股份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或再 严格履行该 炜;谢公 减持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如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承诺,未出 晚;谢公兴 承诺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时所 现违反该承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作承 诺的情形 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上述承诺不 诺 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 明月镜片股票;(2)在锁定期满后, 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明月镜片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 首次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公开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正常履行 丹阳志明; 发行 式等;(4)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 中,承诺方 上海实业; 股份 或再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严格履行该 谢公晚;谢 减持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承诺,未出 公兴;曾少 承诺 时所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违反该承 华 作承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诺的情形 诺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月镜片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减持明月 镜片股份所得收益归明月镜片所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明月镜片股 份自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8)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 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首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公开 正常履行 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 上海实业; 中,承诺方 稳定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021 年 12 月 16 或再 谢公晚;谢 严格履行该 股价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日至 2024 年 12 融资 公兴;曾少 承诺,未出 承诺 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月 15 日止 时所 华 现违反该承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作承 诺的情形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诺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 首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公开 正常履行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发行 中,承诺方 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 2021 年 12 月 16 或再 谢公晚;谢 严格履行该 股价 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日至 2024 年 12 融资 公兴 承诺,未出 承诺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月 15 日止 时所 现违反该承 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 作承 诺的情形 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 诺 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 前公告。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 首次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开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正常履行 丹阳志明; 发行 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 中,承诺方 上海实业; 股份 或再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 严格履行该 谢公晚;谢 回购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 承诺,未出 公兴;曾少 承诺 时所 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 现违反该承 华 作承 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 诺的情形 诺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承 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 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 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 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 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 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 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 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 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 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 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 应进行调整。若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 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除 明月镜片及其子公司外),今后不会以 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明月镜片及其 首次 子公司资金。(2)本人严格遵守《公 公开 正常履行 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 发行 谢公晚;谢 中,承诺方 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明月镜片的独立 或再 公兴;曾少 其他 严格履行该 性,绝不损害明月镜片及其他中小股东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华;上海实 承诺 承诺,未出 利益。(3)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 时所 业 现违反该承 有违反,本人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作承 诺的情形 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 诺 占用当年明月镜片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则,向明月镜片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首次 正常履行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 公开 上海实业; 中,承诺方 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 发行 谢公晚;谢 其他 严格履行该 参股公司(不包括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或再 公兴;曾少 承诺 承诺,未出 公司,下同)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 融资 华 现违反该承 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 时所 诺的情形 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 作承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 诺 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 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 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 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 业;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 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 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 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 商业机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在同 等条件下赋予股份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 其他商业机会;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如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 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 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 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拓 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拓展后业务产生竞争,本人 /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 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 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 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第三方等合理可行的方式避免同业 竞争;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 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公司将向股份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 损失。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会利用对明月镜片的 控制地位操纵、指示明月镜片或者明月 镜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 得明月镜片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 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或者从事任何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行 为;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现 在及以后控制的下属企业(明月镜片及 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下同)将尽量避免 与明月镜片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 平、合理及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3、本人/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及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 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 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督促股份公 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4、 自该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 本人/本公司现在及以后控制的下属企 业亦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股份 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5、本人/本公 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 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关于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明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若 因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之前未缴或少缴相关社会保险金和住 房公积金而被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 门追缴或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全额 承担明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应补缴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 金、有关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费 用,保证明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首次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公开 依法 正常履行 陆岩;彭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发行 承担 中,承诺方 炜;上海实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或再 赔偿 严格履行该 业;谢公 任。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责任 承诺,未出 晚;谢公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时所 的承 现违反该承 兴;曾少华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作承 诺 诺的情形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诺 一、如本公司/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 首次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本人违 公开 正常履行 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 发行 上海实业; 中,承诺方 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或再 谢公晚;谢 其他 严格履行该 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公兴;曾少 承诺 承诺,未出 述程序进行赔偿:(1)将本公司/本人 时所 华 现违反该承 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 作承 诺的情形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诺 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 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 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 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 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 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一、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 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 首次 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 公开 正常履行 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 发行 中,承诺方 陆岩;彭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 或再 其他 严格履行该 炜;谢公 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从发行人处领取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承诺 承诺,未出 晚;谢公兴 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 时所 现违反该承 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 作承 诺的情形 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诺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首次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公开 填补 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正常履行 发行 被摊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中,承诺方 或再 谢公晚;谢 薄即 情况相挂钩;6)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 严格履行该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公兴 期回 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7) 承诺,未出 时所 报的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 现违反该承 作承 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 诺的情形 诺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承诺不无偿 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承诺不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承诺人职责无 首次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承诺由董事 公开 填补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正常履行 发行 上海实业; 被摊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 中,承诺方 或再 谢公晚;谢 薄即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严格履行该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融资 公兴;曾少 期回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承诺,未出 时所 华 报的 钩;7)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 现违反该承 作承 承诺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 诺的情形 诺 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注:上述承诺主体彭炜和陆岩系通过丹阳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 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6,849,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62.94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限售股占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份总数 总股本比 售数量 备注 (股) 例 (股) 谢公晚 4,933,500 2.4482% 4,933,500 董事长 董事、总经 谢公兴 4,933,500 2.4482% 4,933,500 理 曾少华 2,467,500 1.2245% 2,467,500 — 丹阳志明 3,510,000 1.7418% 3,510,000 注1 上海实业 111,004,500 55.0858% 111,004,500 — 合计 126,849,000 62.9486% 126,849,000 注 1:监事彭炜、监事陆岩通过丹阳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前述人员间接持有的 股份需遵循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 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 3:因谢公晚担任公司董事长、谢公兴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根据法规要求,其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前述两位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的股份数量为 2,466,750 股。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 减持的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 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 130,044,000 64.5341% 7,400,250 126,849,000 10,595,250 5.2579% 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 126,849,000 62.9486% - 126,849,000 - 0.0000% 限售股 高管锁定股 3,195,000 1.5855% 7,400,250 - 10,595,250 5.2579% 二、无限售条 71,468,100 35.4659% 119,448,750 - 190,916,850 94.7421%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201,512,100 100.0000% 126,849,000 126,849,000 201,512,100 100.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4 年 12 月 4 日作为股权登 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 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睿 温 畅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