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0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
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
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
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1
符合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2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外部机构所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意见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3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
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4
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5
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