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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36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
楼会议室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下

                                     1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8,026,471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722,719 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5,303,752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8 人,代表股份 85,983,61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 74,936,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11,047,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395,60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395,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83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8%;
反对 14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0%;弃权 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168%;反对 143,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36.2881%;弃权 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1%。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81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6%;
反对 16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弃权 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613%;反对 16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44%;弃权 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李梦颖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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