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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军信股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9-1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40911-1 号




致: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军信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超文律师、刘丹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军信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
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见证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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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8 月 27 日,公
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14:30 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1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同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
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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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13,058,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3539%。

     其中:

     (1)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1,466,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65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2,11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8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有 15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1,9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89%。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45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0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42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592,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3%。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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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
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337,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8%;反对
715,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7%;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3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733%;反对
715,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85%;弃权 4,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1%。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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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331,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6%;反对
719,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99%;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24,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340%;反对
719,7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08%;弃权 7,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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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