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4-12-14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生产经营和投资风险,维护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只仅限于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
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
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
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
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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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套期保值的数量应与现货所需原材料数量大致匹配;
(三)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易。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
的,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
值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
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
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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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期货操作工作人员实施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商品套期保值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及程序审
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开展商品套期保值的公司对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
易授权文件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本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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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
实施;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中心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
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
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
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
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还应当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
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情况、交易头寸、
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五)保值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涉及交易品种、保值需求总量、交易场所、
经纪公司、保证金限额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调整保值计划并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
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价格,经公司确认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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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
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
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
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
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
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
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
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
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
限进行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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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
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
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
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消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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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
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
中正确列报。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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