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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龙节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5-21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上海冠龙阀门节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杜羽田、王博元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时。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 6966 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
楼嘉定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政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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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19,227,34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9.97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19,222,7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97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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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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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针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38,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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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8,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8 为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决;针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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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
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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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杜羽田:




    颜克兵:                                王博元: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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