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上海冠龙阀门节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杜羽田、王博元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时。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 6966 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 楼嘉定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政宏主持。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19,227,34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9.97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19,222,7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97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针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38,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6,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8,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27,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8 为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决;针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 5 法律意见书 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 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杜羽田: 颜克兵: 王博元: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