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5 人;
2、本次拟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132.981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0.780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
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2023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0 日
2、授予价格:8.89 元/股
3、授予数量:269.973 万股
4、授予人数:46 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日
计划授出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股本总额
权益数量
(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游信利 业务总监 中国台湾 18.000 6.67% 0.11%
程慧贤 副总经理、董事会 中国台湾 18.000 6.67% 0.11%
秘书
余家荣 集团总厂长 中国台湾 20.000 7.41% 0.12%
毛静燕 财务负责人 中国 8.118 3.01% 0.05%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中的外
籍员工 中国台湾 46.957 17.39% 0.28%
(共 6 人)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 158.898 58.86% 0.95%
中国
(共 36 人)
合计 269.973 100.00% 1.6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10.00%。
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16.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
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
7、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关于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届满。
2、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
序号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不适当人选; 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
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伙)对公司 2023 年年
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
期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0%;
告 ( 大 华 审 字
3 第二个解除限售 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2024]0011003476
期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0%; 号),公司 2023 年营
业收入为 105,702.9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万元,同比 2022 年增
长 13.25%,满足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 激励对象中,45 名激
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 格,满足解除限售条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 件;1 名激励对象因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
4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象资格,其所持有的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限售;上述不得解除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32.9810 万股,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激励对象中,已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和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完成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
划》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011 万股。
除上述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45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2.981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
总额的 0.7805%;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期可解除限 占获授限制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万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游信利 业务总监 中国台湾 18.000 9.000 50%
程慧贤 副总经理、董 中国台湾 18.000 9.000 50%
事会秘书
余家荣 集团总厂长 中国台湾 20.000 10.000 50%
毛静燕 财务负责人 中国 8.118 4.059 50%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
工中的外籍员工 中国台湾 46.957 23.4785 50%
(共 6 人)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
干员工 中国 154.887 77.4435 50%
(共 35 人)
合计 265.9620 132.9810 50%
注:(1)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游信利先生、程慧贤女士、余家荣先生和毛静
燕女士所持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因本次激励计划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011 万股,上表中已剔除该名已离职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 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 132.9810 万股,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32.9810 万股。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相关
事项目前阶段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例会会议决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