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4-040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70,374,020 股变更
为 170,333,910 股。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037.402 万元。 17,033.391 万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37.402 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33.391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过 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十,并应当在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 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 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股东名册。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东。上述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式通知各股东。上述期限,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间及表决程序。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
规则: 规则: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 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原因。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持有 法人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 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比例限制。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大事项是指下列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东。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酬;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五)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股东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七)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予以配合。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投资等重大事项;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担赔偿责任。
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
方案;
(十)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 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
项。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六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补选出的董
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董事就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董事职务。
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集团总厂长、业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集团总厂长、业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风险投资、 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标准的交易(提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1) ......
一: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1) ...... 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2、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
事 会 做出决议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 产 的 50% 以上 , 且绝 对 金 额超 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公司股东代表或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公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司监事人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 1/3,监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 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 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
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 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
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 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论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 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
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 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分配预案经董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审议。 ……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
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 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
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 或变更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或 变 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 ……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
…… 露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露 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 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况。
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况。 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具体变
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