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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天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1-10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与登记 .................................................... 7
第五章 会议签到...........................................................................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与表决 .................................................. 10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 15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 16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 16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16
第十一章 附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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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4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
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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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1)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3)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4)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6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
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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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委
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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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表决前
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
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
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会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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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二十七条所述凭证在签名册上签字。未
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名册上
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在前条所述到会人员签名
册上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
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登记终止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有权
旁听会议,但不得参加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
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四十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10
     第四十一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提交并作出年度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1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
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
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12
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
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13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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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
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
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
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
者,可发言。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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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16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过”、“多于”、
“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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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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