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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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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出了《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4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
路 24 号院 1 号楼 878 东区 8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4,324,7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57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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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均为
截至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4,117,64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1.07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8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7,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公司董事周林古因工作出差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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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9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09%;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29%;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3%。

       2、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96,8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1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255%;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29%;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6%。

       3、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286,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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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511%;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12%;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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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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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亚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赵玉刚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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