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98 号 致: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北京中科润宇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栗博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 15:0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901 公司会议室召开。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874,857,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3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71,717,6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4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13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3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857,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8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873,780,2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9%;1,010,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66,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780,24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76%;1,010,8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64%;66,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873,661,5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1,14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5%;54,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661,54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01%;1,141,4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8%;54,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0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873,662,5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1,14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5%;53,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662,54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41%;1,141,4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8%;53,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0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873,662,5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1,142,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6%;52,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662,54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41%;1,142,4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9%;52,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 昆 方梦茹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