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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标榜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301181          证券简称:标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奇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8,87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88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87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7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37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87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87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7,000,000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820,027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本总数为 116,179,973 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42,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6%;反对 58,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弃权 71,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2,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5.0539%;反对 58,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16%;
弃权 71,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22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琪、董一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