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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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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76号

致: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倩律师、洪锫锟律
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湖北东田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
会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蚬涌
工业路8号公司证券部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登华先生
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9月27日公告的《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潘岷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经核查,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
年10月12日17:00),不存在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公司独立董事潘岷溟先生的情
况。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相关法定
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
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
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3
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 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6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5%;弃权 13,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811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87%;弃
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2%。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35,2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2%;
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2%;弃权 1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7024%;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14%;弃
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1162%。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26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8%;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1%;弃权 1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5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1010%;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10%;弃
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48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湖
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5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刘   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洪锫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