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要求,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丘运良、陈长生、李薇薇及离任独立董事吴燕妮的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丘运良、陈长生、吴燕妮、李薇薇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