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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25 号


致: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国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国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
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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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 398 号
12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列明及披
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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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股数共计 39,72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50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共计 1,825,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13%。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题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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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12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1,54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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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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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0725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



                                               承办律师:奚敬之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