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顾字第 0031-02 号 致: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 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 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赣州腾远钴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 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4:30 时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稀金大道 9 号腾远钴业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洁主 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3-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102,162,86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4.664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5,438,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109%。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2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7,601,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75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10 人,代表股份 8,307,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89%。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5 月 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 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4-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90,4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11,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29%;反对 1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8,9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2,8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4,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448%;反对 12,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90,4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11,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29%;反对 1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逐项审议)》 子议案一:《关于 2024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910,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关联股东厦门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需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子议案二:《关于 2024 年度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关联股东江西赣锋锂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4,354,4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95%;反对 3,247,3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60,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0.9118%;反对 3,247,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88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6,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585,1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5%;弃 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91,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995%;反对 1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