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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香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3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秀路29号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
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4,855,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1384%。
    1、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4,789,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63%。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合计66,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681,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080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6,33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总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现有总股本 80,800,000
股扣减已回购股本 872,900 股后的 79,927,100 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分派现金
15,985,420.00 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
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
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
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薪酬为 6 万元/年(税前)。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
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
事不领取薪酬和职务津贴。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
届满之日起延长到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
延长到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7%;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4,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 66,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崴律师、倪禾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