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常潇斐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49/FC/cj/cm/D14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4 日 14:30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2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4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4 日 9:15 至 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70,596,1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07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4SH7200149/FC/cj/cm/D14 2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0,565,99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3%; 反对 29,9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 弃权 200 股, 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49/FC/cj/cm/D1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