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1 证券简称:荣信文化 公告编号:2024-062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 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荣信文化董事会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艺桦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股份30,50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52%。(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84,400,000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数量为510,000股,该部分回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890,000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3人,代表股份30,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7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王艺桦女士、闫红兵先 生、蔡红女士、孙肇志先生、王一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 果如下: 1.01《选举王艺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王艺桦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闫红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闫红兵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蔡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蔡红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孙肇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孙肇志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王一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王一川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刘风云女士、任海云女 士、杨建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风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刘风云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任海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任海云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建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杨建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王冬女士、张晓霜女士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王冬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王冬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张晓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张晓霜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姚启明律师、郑家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