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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4月)2024-04-16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4 月)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4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5 月 13
日,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制定;2024 年 5 月 13 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和《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可
以通过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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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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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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