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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12-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708 号


 致: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 2 楼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1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 2 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
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97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972%,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7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6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2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45,57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516%;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130%;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845,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16%;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0%;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范和强、张静、范顺豪、杭州一豪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伟、范军、何烽、 杭州远宁荟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胡建东、陈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4,890,85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612%;反对 83,0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324%;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040,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7%;反对 83,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2%;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何烽、杭州远宁荟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胡建东、陈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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