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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5-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
               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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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同行业企业相同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
                       评;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
               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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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
               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讨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
               持。


               情况紧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随时召开,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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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
               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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